我國《憲法》和《水法》都規定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是《水法》確立的一項基本管理制度。征收水資源費對國家而言,是對水資源配置進行行政干預,是用經濟手段調節水資源分配和使用,是水資源所有權的價值體現,也是實現政府職能的一種手段。對取水戶而言,向取水單位和個人收取水資源費,就授予了取水人特定的權利,并且這種權利要受到國家保障,同時還可以有效地促進水資源的節約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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