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河道采砂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用船舶采砂的,船舶登記證書、檢驗證書、船員證書齊全。
河道采砂權應當進入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出讓的具體工作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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