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需取得采砂許可證;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小規模個人采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證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影響河勢穩定或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采區和規定禁采期”;第七十七條規定,“對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有關河道采砂許可制度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根據國務院制定的《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河砂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開采。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證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放,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不再核發采礦許可證。河道采砂許可證式樣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作業船舶、機具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海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