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南經濟特區水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河道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范圍按下列標準劃定。河流和水利水電工程管理、保護范圍按下列標準劃定:
(一)無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為設計洪水位線以內;
(二)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以及行洪區、兩岸堤防和護堤地;
(三)水庫管理范圍為設計洪水位線或者土地征用線以內,水庫保護區為校核水位線向外延伸50米至500米以內;
(四)大壩、溢洪道、電站、渠道樞紐、水閘、船閘周圍50米至500米以內,水輪泵站,壓力管道、機電排灌站和變電站等水利水電工程建筑物以及管理機構生活區邊界外30米以內,均為安全保護區;
(五)按照河流等級不同,堤圍腳外20米以內或者50米以內為護堤地;丘陵山區河流,從設計洪水位線向外延伸100米以內為河流岸線安全保護區;
(六)根據渠道等級,渠道堤腳外30米以內或者5米以內為護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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