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要求,公共服務窗口、應急避難場所等七類公共場所,應當同時設置、使用外語標識。就公共場所外語標識問題,專門出臺規章制度予以規范,充分反映出該項工作的重要性。此次發布的《規定》,從制度和標準層面明確了外語標識“如何設置、設在哪里、誰來監管、如何處罰”等問題,為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的設立作出了具體規范,明確了相關方的責任與義務,可有效規避以往的問題短板,讓外語標識建設更高質量地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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