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主要包括: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機關、法院、檢察院,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主要領導人員;黨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黨委要求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其他主要領導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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