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國防、治安、消防、救護、防洪、搶險任務以及從事漁業捕撈、檢疫、醫療、水政監察、河道勘測、環保監測、科學查勘、教學、體育活動的船舶;
(2)交通主管部門從事航道維護和管理、港航監督、運輸管理、救助打撈、鉆探、測量的船舶;
(3)專門從事農業生產的船舶;
(4)經省交通廳核準免征的船舶;
前款所指船舶,必須辦理申請免征手續,經航道管理機構核準后,發給“免繳證”。本條所指船舶從事營業性運輸時,不免征航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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