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漏繳、欠繳、逃繳、拒繳航養費或者瞞報運費收入的,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航道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5‰以內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可以視情節處以應繳費額5倍以下罰款。對拒繳、抗繳的,可以扣留船舶證書,滯留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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