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求意見
對航道的通航條件影響較大的工程項目,在前期工作階段,申請人應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機構的書面意見,并邀請其參與工程預可行性、工程可行性、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階段的審查。
(二)申請與受理
1、申請條件:申請人必須報送以下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填寫《臨、跨、過河建筑物申報表》,說明修建的理由、種類、結構、規模、位置、地點等;
(2)設施所處位置的航道平面圖、斷面圖;
(3)設施的平、立面總體布置圖。
上述材料各一式二份,報送當地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審核。
2、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按照申請受理標準核實申報材料
申請材料符合標準的,應當及時受理,送達《行政審批申請處理告知書》,告知申請人申請已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送達《行政審批申請處理告知書》,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及申請人的相關權利、救濟途徑。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交通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現場勘察
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5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書面申請和圖紙等資料,對其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進行審查,現場進行勘測檢驗。
(四)審查批準
根據現場勘測情況,對符合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現場勘測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送達《臨、跨、過河建筑物審批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申請人須按批復文件要求執行。
根據現場勘測情況,對不符合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現場勘測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送達《臨、跨、過河建筑物審批表》,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竣工驗收
經批準建設的設施竣工后,必須報請交通管理部門進行驗收,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設計圖紙定位放樣,合格后申請人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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