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在航道、航道兩岸陸域各十米以及航標周圍二十米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過交通部門審查批準:
(一)疏浚、清障、打撈作業;
(二)架設或者埋設穿越航道的管道、纜線;
(三)新建或者改建臨、跨、過航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四)設置駁岸、渡口、寄泊站(區)、取排水口、水位觀察井、水上貯物場以及圍堰、護樁、墩臺等設施;
(五)設置、移動、拆除航標等保障航道暢通的標志、標牌,設置廣告牌等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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