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民發〔2021〕57號)有關規定,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其中,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遺屬補助金屬于轉移性收入,應當計入家庭收入。地方文件另有規定的,根據地方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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