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決定》,該修改決定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慈善法第十條第二款刪去了“本法公布前”的表述,取消了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特定時間限制,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可以在登記成立時直接登記為慈善組織,也可以在登記成立后向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慈善法,總結實踐經驗,進一步完善慈善組織認定條件,2024年9月5日,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訂的《慈善組織認定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因此,已經登記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可以按照新修改的慈善法和《慈善組織認定辦法》有關規定,向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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