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根據《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號)規定,關于戶口簿問題: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
目前全國沒有統一的電子戶口簿使用相關規定,建議具體咨詢戶籍管理部門。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海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