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費不可以重復申請領取。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規定,特困人員的救助供養內容包括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喪葬費用從救助供養經費中支出。因此,建議根據特困人員具體情況咨詢當地主管單位或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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