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規要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規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年檢材料,經業務主管單位出具初審意見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慈善項目實施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2)監管工作需要。依法依規開展年檢年報工作有利于及時發現并解決社會組織運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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