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明確“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名稱可以在縣級行政區劃名稱后,綴以其住所地的鄉鎮(街道)或者村(社區)名稱。”主要考慮是,近年來,全國各地大力培育發展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城鄉社區社會組織的登記數量不斷增長,有必要在《辦法》中對其名稱加以規范。同時,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在縣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面向鄉鎮(街道)社區(村)開展活動,業務范圍高度相同或者相似,在名稱中加入鄉鎮(街道)或者村(社區)名稱,便于增強城鄉社區社會組織的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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