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構成是指名稱的組成部分。因三類社會組織具有不同的特點,《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第八條對其名稱構成作了不同規定,第一款、第二款分別規定了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構成,第三款對名稱構成作了特殊性規定。其中需要注意的,一是考慮到社會團體由會員自愿組成,如教師協會、醫師協會、律師協會等,因此在社會團體的名稱構成中規定了可以使用“會員組成”;二是因異地商會不同于一般性社會團體,《辦法》在總結地方實踐做法的基礎上,對其名稱構成作了特殊規定,明確由行政區劃名稱、原籍地行政區劃專名和“商會”字樣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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