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適。依照我國法律制度,訴訟采取二審終審制,即判決最長需經二審判決后才可生效并予以執行。而仲裁采取一裁終局制,即裁決作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并不得就同一糾紛再向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往往能使爭議的最終解決縮短幾個月甚至幾年。而選擇臨時仲裁的話,《海南自由貿易港臨時仲裁規則》中有明確規定,仲裁庭應當在組成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裁決;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應當在6個月內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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