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認罪認罰案件中,值班律師的職責是提供法律幫助,而不僅僅是作為見證人,在犯罪嫌疑人簽署具結書時在場。為充分發揮值班律師有效提供法律幫助的作用,提升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參與度,“兩高三部”聯合發布的《指導意見》和《辦法》,對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職責內容作出了進一步細化,具體包括:一是提供法律咨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關法律規定,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后果,釋明從寬從重處罰的情節以及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等;二是提出程序適用的建議;三是幫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四是對檢察機關定罪、量刑建議提出意見;五是就案件處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意見;六是引導、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七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可以說,在立法、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等層面,已構建認罪認罰案件值班律師實質性參與機制。審查起訴階段作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關鍵階段,也是值班律師發揮實質作用的關鍵環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實施以來,檢察機關除依法為值班律師工作提供便利和保障外,還致力于構建科學的量刑協商機制,《指導意見》提出,“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前,應當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盡量協商一致”。今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監督管理辦法》,對量刑協商程序進一步予以細化,對量刑建議說理提出明確要求,包括:一是要求檢察機關對量刑問題與辯方溝通協商過程制作筆錄并附卷,通過全程留痕的方式確保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和合法性;二是要求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在起訴文書中,應當對量刑建議說明理由和依據,其中擬以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在起訴書中概括說明,擬以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起訴書或者量刑建議書中充分敘明;三是要求檢察官充分聽取律師意見,對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意見進行充分論證說理,特別對認罪認罰前后量刑建議的區別進行充分說理,使量刑成為控辯雙方充分協商的結果。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海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