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律師在全面依法治省中的重要作用,《海南省關于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一要充分發揮律師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以適當方式吸收律師參與法律法規的起草、修改等工作,促進科學立法。按照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要求,吸納律師擔任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促進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引導律師認真做好案件辯護代理工作,促進司法公正。建立律師以案釋法制度,在執業過程中傳播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權利義務觀念,促進法治社會建設。二要充分發揮律師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重要作用。重視運用訴訟和非訴訟法律服務手段,參與信訪接待和處理。逐步實行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由律師代理制度。建立律師參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機制,加強律師參與物業糾紛、醫患糾紛、損害賠償糾紛等領域的專業調解。三要充分發揮律師在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律師參與黨委政府經濟社會管理決策咨詢機制,加強市場經濟專業領域法律服務工作,鼓勵和支持律師為銀行、證券、保險、環境保護等領域提供專業法律服務,把律師專業意見作為特定市場經濟活動的必備法律文書。四要充分發揮律師在服務和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發展公益法律服務機構和公益律師隊伍,推動法律服務志愿者隊伍建設。加強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工作,明確每名律師每年承辦2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五要加強涉外法律服務工作。支持律師事務所設立境外分支機構,支持律師事務所承接跨國跨境業務。健全完善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的各項扶持保障政策,加快涉外律師人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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