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既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又是律師履行職責、服務社會的組織者,也是律師自我教育、自我約束的管理者。完善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重要職能,實現律師事務所的健康和諧發展,是推進律師制度的改革,促進整個律師行業和諧發展的基礎環節和關鍵環節。為適應海南自貿區自貿港建設對法律服務的多樣化需求,修訂后的條例對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進行了調整和完善。
本次條例關于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修訂,其中一個重要內容是允許設立公司制律師事務所,這種組織形式有利于發展更具規模的律師事務所,提升國際競爭力。允許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注冊造價工程師、專利代理人等非法律專業人員成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一方面為本所律師提供專業咨詢,輔助律師提供更專業的法律服務;另一方面也可以為客戶提供會計、稅務、造價、專利等與商事活動相關的專業服務,為國內外客戶提供一站式專業服務,更好地滿足客戶對于服務便利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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