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權利包括執業活動中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享有閱卷權、調查取證權、會見權、通信權,法庭審理過程中享有發問權、質證權、辯論權等等權利。一方面,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是民主法治建設的現實需要。律師執業權利是當事人權利的延伸,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程度,不僅關系到律師作用能否得到有效發揮,更關系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維護,關系到國家法律能否得到正確實施,也反映了一個國家民主法治的程度。充分尊重并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律師法等法律法規對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均有規定。但實踐中律師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的“舊三難”尚未根治,庭審過程中發問難、質證難、辯論難的“新三難”問題頻發。因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此次《實施意見》開篇就重點強調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工作。
為完善律師執業保障機制,《實施意見》提出了六個方面的措施。一是保障律師訴訟權利。建立健全我省有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制度規定,強化訴訟過程中律師的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等各項權利的制度保障,嚴格依法落實相關法律賦予律師在訴訟中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執業權利。落實聽取律師意見制度,對于律師依法提出的辯護代理意見,人民法院未予采納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完善律師收集證據制度,建立律師調查令制度。二是完善便利律師參與訴訟機制。律師進入人民法院參與訴訟確需安全檢查的,應當與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人員同等對待。各辦案機關要完善律師會見室、閱卷室、訴訟服務中心、專門通道等接待服務設施,規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師辦理立案、會見、閱卷、參與庭審、申請執行等事務。探索建立網上信息系統和律師服務平臺,提高案件辦理效率。三是完善律師執業權利救濟機制。完善海南省律師工作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和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聯動處置機制。暢通律師投訴、申訴、控告的渠道,各相關責任單位要建立反映律師訴求的內部工作機制,分層分類處理律師反映的問題。對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關司法機關要加強監督,依法啟動相應程序予以糾正,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律師因依法執業受到侮辱、誹謗、威脅、報復、人身傷害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制止并依法處理。四是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機制。將律師擔任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法律顧問、參與信訪接待和處理、參與調解等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推進公共法律服務事業的發展。五是研究完善律師行業財稅和社會保障政策。加強律師勞動權益保障,依法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推行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強制職業責任保險。六是優化律師執業環境。嚴格依法審查公民代理資格,嚴肅查處假冒律師執業的行為,建立工作聯動監管機制,依法規范法律服務咨詢類公司經營活動。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海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