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與其他公司、企業不同,為客戶提供的是以專業法律服務為主要內容的智力勞動成果。為吸引優秀律師特別是優秀青年律師來瓊創業,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增加法律服務供給,《條例》在三個方面對司法部規定的合伙律師事務所設立條件進行了變通:
一是對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出資額由30萬元降低到10萬元。
二是對特殊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數由20名以上降低到10名以上。
三是對特殊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出資額由1000萬元降低到100萬元。
這樣,通過減少律師事務所設立所需資金以及設立人數的措施,使得設立律師事務所更容易了,對于將來海南設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就更具吸引力,特別對于那些缺少資金的優秀年青律師來海南創業設立律師事務所恰逢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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