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條例》適應新時期海南律師工作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對原《條例》作了較大調整、補充和修改。新增、修訂條款40多條,從律師執業許可、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律師業務、律師執業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等諸多方面進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省律師制度。
一是創新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允許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注冊造價工程師、專利代理人等非法律專業人員成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但人數和出資比例均不得超過25%;借鑒新加坡做法,允許設立公司制律師事務所。二是根據《關于全面推進海南依法建設 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中法辦發〔2019〕8號)精神,允許香港、澳門和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海南代表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從事部分涉海南的商事非訴訟法律事務。三是借鑒北京、上海和粵港澳大灣區的經驗做法,《條例》新增了外國律師事務所與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協議聯營的合作方式,以及港澳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海南開辦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等規定。四是強化了律師行業的誠信管理。五是為優化法律服務市場的營商環境,吸引和留住律師人才,增加了享受律師人才引進優惠政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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