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公安機關深入踐行黨中央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決策部署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積極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協作配合,采取多種措施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細化完善法律援助相關規定。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在專章“律師參與刑事訴訟”中進一步明確了法律援助相關程序,要求公安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即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請法律援助的相關權利;規定對符合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要在法定期限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犯罪嫌疑人指派辯護律師;同時還細化公安機關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申請后的轉交辦理程序,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辦理。
二是全面落實值班律師制度要求。大力推進看守所值班律師進駐工作,目前全國2300多個在用看守所已基本完成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站建設,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實現全覆蓋。看守所提供辦公場所和設施,為值班律師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依照規定及時告知在押犯罪嫌疑人有權獲得法律援助,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并為其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此外,各地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因地制宜推廣設置值班律師工作站,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
三是進一步加強相關部門協作配合。公安部還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出臺《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等文件,進一步明確了法律援助的啟動方式和具體程序,規定了值班律師的工作職責和服務方式,強化了各有關部門在值班律師身份核驗、會見保障和協助監督等方面的聯動配合,切實完善值班律師工作機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各個階段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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