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案件案情不復雜,適用法律方面相對明確。為兼顧公正與效率,《意見》提出要因地制宜建立健全醉駕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簡程序不減權利,實現案件優質高效辦理。一是明確符合規定情形、適用快速辦理機制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偵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偵、訴、審工作。二是進一步簡化辦案手續。規定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取保候審期限尚未屆滿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受案機關可以不再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三是明確對擬適用緩刑的人員,一般不再委托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進行調查評估。四是簡化法律文書制作,允許采取合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方式制作文書,具備條件的地區還可以通過網上辦案平臺流轉卷宗和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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