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助對象確認條件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對象是我省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扶助對象夫妻一般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須年滿49周歲;
2.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3.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以家庭為單位審核(單親家庭和再婚夫妻以個人為單位審核),女方已超過49周歲的,從其扶助資格被確認時起發放扶助金。
對發生生育、收養子女或獨生子女康復,不再符合扶助條件的扶助對象,應自其生育、收養子女或獨生子女康復時起,終止發放扶助金。
(二)扶助對象確認程序
由本人申請,村(居)委會審議并張榜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并張榜公示,縣(市、區)衛生健康委確認,省、市衛生健康委核查、監督,并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
(三)扶助資金發放
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按月計算,一年發放一次。一次性將獎勵金發放到補助對象個人銀行賬戶。扶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標準,給予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別扶助金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780元;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金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650元。扶助金發放直至扶助對象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海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