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勵扶助制度內容
從2005年1月1日起,全省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對農村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現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婦,年滿60周歲后,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給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獎勵扶助金以年為單位計算,每年發放兩次,一般于每年6月和12月各發一次。
(二)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
獎勵扶助對象必須戶籍在海南省且同時符合以下4個基本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本人或配偶曾經生育子女且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超生;
3.本人及配偶現存一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滿60周歲。
(三)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程序
確認獎勵扶助對象,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分級負責的原則,由本人申請,村(居)委會審議并張榜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并張榜公示,縣(市、區)衛生健康委確認,省、市衛生健康委核查、監督,并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
(四)獎勵扶助金發放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補助資金以年為單位計算,每年發放兩次,一般于每年6月和12月各發一次。補助標準:不低于100元/人/月,一次性將獎勵金發放到補助對象個人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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