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確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衛生監督協管工作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衛生監督協管員的職責。
(二)明確衛生監督協管員實行資格考試、持證上崗、在職培訓、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明確獎懲的情形。明確協管員聘用條件、期限及不宜聘用情形。
(三)明確每個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衛生監督協管站,根據轄區常住居民數量按每萬人不少于1人的標準配備協管員,每個協管站至少聘任3名協管員。
(四)明確衛生監督協管員證件格式及編號規則統一由省衛生健康委制定,由縣(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印制及編號;統一并規范著裝。
(五)明確衛生監督協管員依照規定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規范《衛生監督協管存在問題告知書》的書寫要求。
(六)明確衛生監督協管人員聘用薪酬、工作經費的來源,不足部分由各級衛生健康委申請納入財政年度預算解決。
(七)明確衛生監督協管員巡查內容:食源性疾病及相關信息報告、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學校衛生服務、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信息報告、計劃生育相關信息報告、用人單位職業衛生防治巡查、公共場所衛生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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