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優化生育政策。
一是全面落實三孩生育政策,規定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有子女死亡或者有子女經鑒定為殘疾,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子女;依法收養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計算。二是簡化生育辦理程序,落實生育登記制度,再生育子女無需審批。三是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刪除相關處罰規定。
(二)完善生育支持措施。
一是強化政府主體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應當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應當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二是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區提供托育服務。規定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配置母嬰設施。三是設立父母育兒假,規定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歲期間,每年分別享受累計十日的育兒假。育兒假期間,視為出勤。四是關于女職工哺乳假的規定。女職工產假期滿后,需要申請哺乳假的,可以按照《海南省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強化對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的保障。
對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的計劃生育家庭,在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扶助措施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一是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二是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給予全方位幫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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