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共五章二十五條,分為總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車輛交通安全管理、違規與交通事故處理和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適用范圍
《規定》第二條、第四條指出,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各學校要建立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設置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統籌協調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決定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責分配及其他重大事項。
(二)明確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校園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具體內容
《規定》第二章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包括校園道路分區規劃與“人車分流”管理、校園交通設施規劃與管理、校園停車位規劃與管理等內容。
《規定》第三章校園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細分為車輛入校與校內行駛管理、人車實名制管理、車輛禁行限行限速管理、車輛停放與充電管理、校園違規車輛管理等內容。
(三)建立學校與轄區交管、消防等職能部門的工作協同機制
《規定》第十八條明確學校應與轄區交管、消防等職能部門建立工作協同機制,在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具體工作中充分發揮轄區交管、消防等職能部門在人員、技術等方面的專業性與能動性。轄區交管部門應當壓實其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對各校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職權范圍之外、但發生在校園內的違法違規情況及時、主動提供工作支持,比如定期入校配合查處違法違規車輛等。基于各轄區情況不同,《規定》特別明確各校與其轄區交管部門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具體探索高效便捷的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作機制,并將優秀經驗在全省分享推廣。
(四)明確校園交通安全違法違規責任承擔機制
《規定》第二十條明確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對校園違規車輛進行處理;學校對違反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約談、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甚至紀律處分。對不屬于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或學校職權范圍內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報送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相關政府主管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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