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購有固定房產但未辦理房產證者,可通過提供以下材料之一作為佐證: 由所在市縣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協議及轄區居(村)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 集資房證明及轄區居(村)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 所在市縣政府出具的拆遷安置戶證明; 集體戶單位證明、集體戶花名冊(需加蓋單位公章)、轄區居(村)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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