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確了支持比例。省與市縣按照6比4執行,省財政按照地方承擔項目概算總投資中公益性基礎設施部分(即扣除中央補助部分)的60%給予補助。二是規定補助總額上限:對獲批的國家級和省級漁港經濟區項目,在國家補助資金的基礎上,省財政按照地方承擔漁港經濟區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資金的60%且不超過國家漁港經濟區補助標準;對中心漁港、一級漁港、二級漁港、三級及以下漁港(含避風錨地、休閑漁業碼頭)補助總額上限分別參照國家漁港經濟區補助標準的100%、75%、50%、25%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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