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只有“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可以“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適當調整”,而且要經過法定程序,即“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批準”。同時法律規定,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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