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農村家庭土地承包的承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法》上的繼承,而是由與死亡承包人共同承包經營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對于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由于是承包人個人的合法財產,可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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