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印發了《關于無標簽種子認定問題的函》(農辦政函[2017]31號)對有關問題作出了解釋。
種子標簽是保障用種者知情權、指導其科學選擇和使用種子的重要依據,也是執法機關開展種子監管的重要內容和判定標準。為切實維護種子市場秩序,保障用種者合法權益,2015年11月4日修訂、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種子“沒有標簽的”,為假種子。據此,向用種者銷售無標簽的種子,應當認定為經營假種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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