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是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二是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三是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是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五是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同時,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價款,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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