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主要包括: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同時,承包方也承擔著相應的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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