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推動市縣黨委政府和省直部門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若干措施》共8方面,19條具體措施。一是進一步落實生態文明建設政治責任。主要從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省級高位推動、市縣“黨政同責”和部門“一崗雙責”等方面明確工作措施,重點提出強化有關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公室作用和市縣、省直部門機制化推動環保工作有關要求等。二是進一步增進生態環境民生福祉。從解決群眾身邊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和發動群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兩個方面明確措施要求。三是明確并公開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事項。主要從明責知責方面,明確并公開生態環境保護重要責任事項的牽頭部門,明確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要公開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事項,并建立完善重要事項的牽頭協調機制。四是項目化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按照“工作項目化、項目清單化、清單具體化”的要求,主要從分工盡責、工作協同、專題報告等方面全鏈條、全過程提出工作措施,并進一步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協同治理,明確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專題報告制度。五是扎實推進省級督察和日常監管。提出圍繞主動發現問題、推動解決問題,深入推進省級環保督察和多部門的聯合監督。六是加強追責問責和正向激勵。明確嚴格責任追究和生態環境保護激勵機制。七是強化執法、司法監督保障作用。著重提出進一步理順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機制等。八是監督保障工作落實,強化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形成工作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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