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罰方面,按照《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門對違規生產、運輸、銷售、儲存、提供使用或使用禁止名錄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為進行查處,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在《規定》第二十條至二十七條對銷售、運輸、儲存或提供使用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違法行為規定了不同的處罰措施,并對單位和個人、經營者和其他主體的違法行為進行區分。
在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報告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對單位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海南本地單位和個人通過郵寄方式從島外購買違禁產品,也將參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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