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
申請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需經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設市、縣(自治縣)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向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廳提出申請。申報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市、縣(自治縣)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申請的相關文件;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市、縣(自治縣)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論證意見;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的相關材料;其他有關材料。
2.審核與公示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請地區,組織專家組進行實地考察、論證,并根據實地考察、論證意見,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地區推薦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7個工作8)。
3.批準
公示期內未收到異議的,由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廳批準設立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
4.實施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設立后一年內,所在地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的基礎上,細化形成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后發布實施,并報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廳備案。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報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廳備案。
5.驗收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兩年后,由市、縣(自治縣)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主管部門向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廳提出驗收申請;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廳根據申請組織開展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成果驗收。驗收合格的,正式公布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并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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