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攤電費包括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的電費、變壓器和線路損耗等。非電網供電主體自用電,終端用戶自用電(含個人充電樁),以及公共充電樁、停車場、信息基礎設施等經營者用電不屬于公攤電費范圍。
公攤電費可納入物業費、租金、服務費收取或通過公共收益等途徑解決,但不可納入終端用戶電費一并收取。非電網供電主體與終端用戶有約定的(如包含在物業費中每月按固定標準收取等),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非電網供電主體應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的占比,根據實際情況計收費用,并按《關于進一步明確非電網直供電環節電價政策及公攤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在顯著位置公示當期公攤總費用核算方法及相關核算數據。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海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