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許多物業小區總表和各終端用戶分戶表直接電能線路損耗、變壓損耗等損耗往往納入公攤由產權人或業主據實分攤,但因通信基站等用戶往往不是物業公共區域業主或公共設施設備產權人,沒有合理承擔自身用電產生的電能損耗。因此《關于進一步明確非電網直供電環節電價政策及公攤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專門明確了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礎設施終端用戶損耗率上限及電價計算方式:“該類用戶電價=對應非電網直供電價格執行標準÷(1-損耗率),損耗率由非電網供電主體與信息基礎設施終端用戶根據變壓器及線路損耗情況據實確定,最高不超過10%。”,以平衡該類用戶與其他終端用戶承擔損耗和公攤不均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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