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首先明確了高可靠性供電費用收取對象,即除供電容量最大的一條供電回路外,對其余供電回路都要收取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同時明確了費用收取方式,即原則上以該供電回路與供電企業產權分界點處電源側至變電站的供電線路(設備)來確定收取方式。為優化營商環境,對于產權分界點在供電企業變電站處的,即用戶直接從供電企業變電站處新出線路的,按架空線路標準計收。
1.當電源側至變電站的供電線路(設備)同時存在電纜、架空線路時,為合理計算高可靠性供電費用,按各線路長度占比計收高可靠性供電費用。
2.對于發電廠用戶,除用于發電的送出線路外,如用電線路符合高可靠性供電費用收費的情形時,同樣需按要求繳納高可靠性供電費用。
3.對于兩路及以上多回路供電的用電戶,如出現兩路及以上回路可供容量相同時,不同供電方案可能產生不同的高可靠性供電費用,用電戶可根據實際需求,在制定供電方案時,與電網企業協商約定除主要供電回路以外,選取較為經濟合理的線路收取高可靠性供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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