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價格法》《電力法》等法律規定,通知明確:非電網供電主體應按照非電網直供電價格政策收取電費,不得在終端用戶電費中加收其它費用。非電網供電主體向所有終端用戶收取(包括應收)的電費總和,以不超過同一周期向電網企業繳納的電費總額為限。
如:某住宅小區物業公司與終端用戶約定計費清算周期為每個季度,2023年第2季度物業公司向電網公司繳納的電費總額為10萬元,則物業公司第2季度向其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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