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類新建建筑:居住類建筑按照配建停車位的100%建設或預留充電條件;辦公類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25%建設;商業類建筑及社會公共停車場、庫(含P+R停車場)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20%建設;其他類公共建筑(如醫院、學校、文體設施)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15%建設;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氣)站(服務區),需配建地面停車位并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條件。各類新建建筑停車場配建的充電基礎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對未按相關標準和規定比例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新建建筑項目,不予驗收通過。
2、既有住宅小區:根據實際需求和場地建設條件逐步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其中,具備固定停車位及電源條件的小區,按照相關規范標準要求建設私人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物業服務企業應予以積極支持和配合;無固定停車位、有電源條件的小區,鼓勵物業服務企業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開展合作經營,建設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有固定停車位、無電源條件的小區,結合小區抄表到戶改造進度同步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無固定停車位、無電源條件的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開展合作經營,在小區內投放移動充電基礎設施。
3、既有社會公共停車場:公共停車場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協調、督促停車場的產權(經營)單位落實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主體責任,按照不低于20%停車位的配建比例,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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