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規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海南日報訊(記者 黎鵬)7月21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海南經濟特區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若干規定》共五條,以“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為切入口,從設定禁止性行為、明確相關部門監管職責、細化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范。
《若干規定》明確,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周邊直線延伸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文身服務場所或者開展文身服務活動。
專業文身機構、提供文身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下同)、美容美發機構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在提供文身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提供文身服務時,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同時,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若干規定》還分別規定市場監管、衛健、民政等部門對相關經營主體、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組織的監管和指導職責,并明確了對“未在提供文身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兩種違法行為的處罰。
相關稿件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海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