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復同意在海南等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
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
海南日報海口10月9日訊(記者 羅霞)10月9日,中國政府網公布《國務院關于同意在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批復》。批復指出,同意在海南等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
批復稱,按照《國務院關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的批復》要求,同意自即日起至2023年8月1日,在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旅行社條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專利代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批復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地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期滿,國務院將根據實施情況對該批復的內容進行調整。
根據《國務院決定在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目錄》,對于《旅行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調整實施地域范圍為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對于《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調整實施地域范圍為海南省,調整實施情況包括“暫停實施相關內容,對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可不進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同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允許外國機構獨立舉辦除冠名‘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以外的涉外經濟技術展。外國機構獨立舉辦或合作主辦的上述涉外經濟技術展行政許可,委托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并開展有效監管”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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