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
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的通知
瓊公積金提〔2025〕4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各市縣管理中心、各處室: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統一審核標準,規范辦理流程,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于規范購房融資和加強反洗錢工作的通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等文件精神,現就提取業務辦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存人通過“海易辦”APP、海南省政務服務網或柜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同一套住房組合貸款商業貸款部分)的,無需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購房所在地的戶籍證明、城鎮職工養老(醫療)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等相關材料。
二、繳存人辦理購買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下述方式辦理:
(一)繳存人家庭所購房產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向前追溯12個月內有兩次及以上交易記錄的,繳存人應在不動產登記過戶滿6個月后的一年內臨柜申請辦理。
(二)繳存人及配偶任意一方,在結婚登記之日起向前追溯12個月內變更兩次及以上婚姻關系,且不是該房產不動產權證載明的權利人的,需在結婚登記滿6個月后的一年內,由繳存人及配偶攜帶結婚證等材料要件共同臨柜申請辦理。
(三)非配偶、非直系親屬共同購房的,繳存人需在不動產登記過戶滿6個月后的一年內臨柜申請辦理。
(四)繳存人家庭以現金方式交易購買房產的,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三、繳存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二手房首付款,或用于償還二手房貸款的,已備案的購房合同與住房商業貸款借款合同載明的購房總價或貸款金額不一致的,按已備案的購房合同金額認定購房款和貸款金額。可提取月還貸額按“認定的貸款金額÷住房商業貸款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金額×月實際還款額”計算。
四、繳存人辦理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后,撤銷房屋備案或取消購房交易行為,須在三個月內主動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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