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關于優化調整
離職提取業務辦理條件的通知
各管理中心、各處室: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切實解決離職人員改善居住和生活需求的實際問題,提升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幸福感和滿意度,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優化調整離職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條件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離職提取業務辦理條件
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繳存職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銷戶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一)非本省戶籍,在我省停繳住房公積金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滿6個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二)本省戶籍,在我省停繳住房公積金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滿12個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二、離職提取業務辦理方式及辦理要件
離職提取業務實行承諾制,受理審批時能共享到繳存職工戶籍信息的,由繳存職工簽署承諾書,按“零材料”申請辦理;未能共享到戶籍信息的,由繳存職工簽署承諾書并提交《戶口簿》申請辦理。
繳存職工應當誠實守信,嚴格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如通過虛假承諾、偽造申請材料等方式違規提取的,一經核實,須將所提資金全部退回,并按照住房公積金信用評價有關規定實施信用懲戒。
三、離職提取業務辦理渠道
繳存職工符合離職提取業務辦理條件的,可通過“海易辦”APP、海南政務服務網或各市縣住房公積金服務窗口申請辦理。
四、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關于印發<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離職提取業務規定>的通知》(瓊公積金歸〔2022〕7號)同時廢止。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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